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擔任不是股東是否可以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即使是一個人也可以設立公司。當然這里的一個人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股東,當然也可以是一個法人。實際上他們所設立的公司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很多人都不了解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擔任不是股東是否可以?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擔任不是股東是否可以
不可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被排除在外?!豆痉ā分园逊欠ㄈ似髽I(yè)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yè)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yè)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xiàn)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shù)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shù)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3、最低要求編輯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于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xiàn)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guī)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4、公示要求編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shù)國家公司法都規(guī)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guī)定,公司設立之后而成為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會公眾的登記簿上。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fā),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了然,至于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序,節(jié)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三、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東是否可以?
首先明確告訴大家,依據(jù)《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肯定是股東,但經理卻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經理通常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也有董事?lián)谓浝淼?。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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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擔任不是股東是否可以
不可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被排除在外?!豆痉ā分园逊欠ㄈ似髽I(yè)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yè)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yè)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xiàn)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shù)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shù)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3、最低要求編輯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于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xiàn)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guī)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4、公示要求編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shù)國家公司法都規(guī)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guī)定,公司設立之后而成為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會公眾的登記簿上。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fā),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了然,至于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序,節(jié)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三、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東是否可以?
首先明確告訴大家,依據(jù)《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肯定是股東,但經理卻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經理通常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也有董事?lián)谓浝淼?。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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