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y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差額征稅

什么情況下建筑業(yè)才可以差額征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主要是以下這幾種情況(類似營業(yè)稅總額征稅的方法):

1、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筑工程老項目;

2、新項目中的甲供工程;

3、新項目中的清包工;

4、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除此之外,無論是建筑業(yè)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如果屬于異地工程需要在外地預繳增值稅時,也涉及到差額后預繳問題,即建筑業(yè)異地預繳,需要按照其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的分包款,分別按2%(一般計稅)或3%(簡易計稅)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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