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款是否要進行納稅調整

行政罰款要進行納稅調整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得扣除的項目有:

1、股息。

2、紅利。

3、企業(yè)所得稅稅款。

4、稅收滯納金。

5、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6、超過公益性標準的捐贈支出。

7、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

所以行政性的罰款支出是屬于納稅整項目,要做調整處理。

2、如果是經營性質的罰款,如被銀行罰款,違反合同被對方企業(yè)約定罰款,一般不作納稅調整項目。

行政罰款是否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行政罰款是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對于行政機關(稅務部門)對企業(yè)的處罰性款項,會計處理上計入""營業(yè)外支出”,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二)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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