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補的一些問題
關于商標補的一些問題詳細內(nèi)容如下:
1、我收到了補通知書,該怎么補還需要再繳納費用嗎
補通知書中已列出要求補的事項,補通知書背面有詳細的“關于商品/服項目補的說明”,申請人應當按照補要求和說明進行填寫,并寄回商標局?;貜脱a不需要繳納費用。
2、商標圖樣補時,需要貼圖樣嗎
是否需要粘貼圖樣,應當根據(jù)補事項判斷。如果要求補的事項要求報送商標圖樣的,應當在補通知書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貼商標圖樣 1 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 1 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3、補要求報送圖中文字書寫方法出處的復印件,該如何補
要求報送圖樣中文字寫法出處復印件的,應當報送該文字在各類字典、字帖等規(guī)出版物的所在頁的復印件,復印件上文字的寫法應與商標圖樣中文字的寫法一致。如果該文字是申請人自行設計、無出處的,應當注明。
4、分類補說商品名稱不規(guī)范,該怎么補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guī)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申請人應盡量使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分類表》中現(xiàn)有的商品或服項目名稱。如不使用現(xiàn)有名稱,應按照分類原則、使用具體、準確、規(guī)范的名稱進行填寫,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過于寬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項目名稱。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項目名稱本身要表述清晰、準確,符合一般公眾的語言習慣和文字使用規(guī)則。例如不應使用“不屬于別類的”、“屬于本類的”、“上述商品的”等詞語,也應避免使用“……,即……”的表達方式。不應泛泛申報“×××的附件”、“×××的配件”,而應申報具體的商品名稱。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項目相區(qū)分,不應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例如“假日野營服”跨類,其中“假日野營娛樂服”屬于第 41 類,“假日野營住宿服”屬于第 43 類。
5、申請時,我已經(jīng)報送了商品說明書,為何還下發(fā)補
商品說明書有助于商標局判斷商品的類別和類似群,但并不是說只要報送了商品說明書,該商品名稱就可以被接受。如“家用電器”,雖然是人們?nèi)粘I钪屑s定俗成的商品稱謂,但它包括的范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多個類別的商品,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此外,對于一些多功能產(chǎn)品,可以歸入其功能所屬的相應類別,至于申報在哪個類別是由申請人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申請人可以申報在一個或多個類別中。申請商標注冊時,商品名稱應具體、準確、規(guī)范,符合分類原則;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體、外延過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名稱。
6、分類補說商品名稱不規(guī)范,可行業(yè)中就是這樣叫的,我該怎么補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guī)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如電腦行業(yè)中常用“筆記本”指代“筆記本電腦”,但這是一種不規(guī)范的簡稱,常情況下“筆記本”是指紙質文具,屬于第 16 類,在第 9 類申報應當申報“筆記本電腦”或“筆記本式計算機”。再如“電機”,是指產(chǎn)生和應用電能的機器,包括發(fā)電機和電動機。按照目前的分類原則,“發(fā)電機”屬于第 7 類;而“電動機”分為“陸地車輛用電動機”和“陸地車輛用電動機”,前者屬于第 12 類、后者屬于第 7 類。因此,申請人在申報時應使用具體、準確、規(guī)范的商品名稱。
7、分類補說商品名稱不規(guī)范,我是按以前已核準的名稱填寫的,為何還補
商品分類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尼斯分類專家委員會定期對尼斯分類進行修訂。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時的尼斯分類版本進行申報。
8、今年實行了新版分類表,我是去年申請的,分類補時可以申報新版分類中的項目嗎
在新版分類表實行以前申請商標注冊的,所申報的商品和服項目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版分類表。
例如,《類似商品和服區(qū)分表》2015 文本中,“昆蟲針”屬于第 16 類。尼斯分類第十版 2016 文本第 26 類新增商品“昆蟲針”。相應地,《類似商品和服區(qū)分表》2016 文本第 26 類新增“昆蟲針”,第 16 類刪除“昆蟲針”。申請人在 2015 年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在 2016 年收到補通知書,若申請人想申報商品“昆蟲針”,應仍按 2015 文本在第16 類申報,不能按 2016 文本在第 26 類申報。
9、我是在一份申請書上同時申報了 3 個類別,現(xiàn)在僅有一個類別的項目需要補。如果補不合格,對另外兩個類別有影響嗎
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但申請人期滿未補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商標局是針對該件商標注冊申請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因此該件商標注冊申請的另外 2 個類別也不能保留申請日期。
10、我是在注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的補通知書,補起始時間該如何計算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商標局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 15 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 15 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tǒng)日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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