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諾的期限與承諾期限的起點新解讀

一、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期限新解讀

所謂合理期限,應當根據(jù)交易性質、交易習慣和要約采用的傳遞方式進行綜合考慮予以確定,一般為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大致可由三段構成:

(1)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

(2)  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期間:

(3)  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要的期間。

其中第(1)與第(3)段的期間,根據(jù)通訊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如以信件或電報的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通常所必要的期間。

第(2)段的期間,是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起至受要約人發(fā)送承諾通知的期間,是受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所必須的時間。這個時間可以通常人為標準確定,但依要約的內容不同有所差異,內容復雜,考慮的時間就長。

二、承諾期限的起點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期限的起點解讀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形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其中,“信件載明的日期”是指在記載要約內容的信件上標明的要約發(fā)出日期或者信件的落款日期:“電報交發(fā)之日”是指電報交給經(jīng)營電報業(yè)務的單位并發(fā)出電報的日期。如果信件沒有載明日期,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截日期開始計算?!班]截日期”是指郵電部門在信封上加蓋的郵截上記戴的日期,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對于電話方式而言,從受要約人知道電話內客開始計算承諾期限;對于傳真方式而言,從受要約人接收到傳真件開始計算承諾期限。

在計算上迷承諾期限時,正式假日或者非營業(yè)日應計算在內。但如果承諾的通知在承諾期限的最后一天因遇到要約人營業(yè)地的正式假日或者非營業(yè)日而未能送達要約人的,則此項承諾得順延至下一個營業(y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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