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稅務局明確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消息,9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發(fā)布了《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2019年10月1日起河北省轄區(qū)內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說明。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個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內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適用比例由市稅務機關確定。

  二、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住房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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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貫徹落實“減稅降費”工作的總體要求,促進我省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fā)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共2條,就個人出租(轉租)住房應納稅所得額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計稅收入確認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一、個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內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適用比例由市稅務機關確定。市級稅務機關是指,各設區(qū)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qū)稅務局。

  二、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三、公告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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