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增值稅“加計扣除進項稅額”的點滴思考(財稅改革,財政工作)

記者會還未散,“加計扣除”這個詞語就已經(jīng)燃爆了財稅圈。

有人驚呼“加計扣除不是企業(yè)所得稅的用詞(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嗎,怎么增值稅也來了‘加計扣除’”?

當然,也有不少老司機淡定地說,增值稅加計扣除早就有了。

的確,對于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加計扣除”已經(jīng)不是新鮮事了。在2017年7月1日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時,取消了增值稅13%的稅率,改為11%(購進農產品的扣除率相應也為10%)。當時為了確保稅負只減不增,規(guī)定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對相關納稅申報事項進行了調整,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此時,“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扣除”就已然面世。只是當時對于加計的這部分進項稅額需要進行計算(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后再扣除。

時至2018年5月1日,為完善增值稅制度,對增值稅稅率再次進行了調整,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6%、10%(購進農產品的扣除率相應也為10%)。同時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至此,“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不再執(zhí)行,改為直接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凹佑嬁鄢边@個詞語也就漸漸淡出增值稅領域。

而就在3月7日,“對適用6%這一檔稅率的一些行業(yè),會采取加計扣除的方式,讓他們的稅負只減不增”這句話,讓“加計扣除”這個詞語又重現(xiàn)增值稅江湖。

至于對適用6%這一檔稅率的一些行業(yè)如何加計扣除進行稅額,以及加計的幅度是多少,還有待相關文件明確。

在銷售貨物的稅率由16%降到13%,交通運輸服務等稅率由10%降至9%的情況下,對適用6%這一檔稅率的一些行業(yè)的進項稅額施行加計扣除,減輕稅負自然是深受納稅人稱贊的好事。筆者建議不要采用原農產品加計扣除進項稅額的復雜計算方式,最好是在抵扣進項稅額時,以該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jù)為加計扣除的依據(jù),直接加計3%和1%的進項稅額。

例如,某企業(yè)5月份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的不含稅價款為100000元,稅額為13000元;購買貨物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的不含稅價款為10000元,稅額為900元。

在次月申報時,直接以購進貨物的100000元為依據(jù),加計扣除3%即3000元的進項稅額,實際抵扣進項稅額16000元(13000+3000);以購買運輸服務的10000元為依據(jù),加計扣除1%即100元的進項稅額,實際抵扣進項稅額1000元(900+100)。多簡便啊。

這樣既達到了維持原扣除力度基本不變而減輕稅負,更方便了營改增行業(yè)(適用6%稅率)的納稅人辦稅,對征納雙方都有利,一舉數(sh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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