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大數據分析報告(偽造、變造、隱匿)
(一)《刑法》(1997年10月1日實施)規(guī)定
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刑法修案(七)規(guī)定
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刑法修案(七)》修改的內容
二、逃稅罪大數據檢索報告
【數據檢索條件】
數據來源:法律智能操作系統(tǒng)(alpha)
檢索口徑:“逃稅罪”+“刑事”
檢索時間:2020年6月12日
(一)逃稅罪數量歷年變化趨勢
數據分析:
2014年起,我國逃稅罪裁判文書數量持續(xù)、大幅增長;2018年出現明細增幅。
2012年以前逃稅罪裁判文書數量極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推動裁判文書上網,2013年及以后裁判文書上網比例大幅提升。特別是2014年全國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后,上網文書的數量變化比較準確地體現了逃稅罪案件的數量變化。
隨著金稅三期的推廣、互聯網、大數據等征管手段的加強,逃稅罪的數量也急劇增長。
(二)逃稅罪數量分布
數據分析: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逃稅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河南省、廣東省,分別占比25.93%、10.00%、6.63%。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708件。
2019年逃稅罪案例數量明顯呈現從東部沿海到西部內陸遞減。
總體來講,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發(fā)生逃稅罪的概率更大,案例量也越多。
(三)行業(yè)分布
數據分析:
從上面的行業(yè)分類情況可以看到,當前的行業(yè)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產業(yè)、制造業(yè)、采礦業(yè)、建筑業(yè)。
(四)標的額
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127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51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24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15件,2千萬元至5千萬元的案件有10件。
(五)裁判結果
1.刑罰
(1)主刑
通過對主刑的可視化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817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546件,包含無期徒刑的案件有6件。
其中包含緩刑的案件有713件;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有67件。
通過對附加刑的可視化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件包含罰金的案件有1317件,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案件有37件,包含沒收財產的案件有20件。
(2)附加刑
2.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292件,占比為51.68%;發(fā)回重審的有82件,占比為14.52%;改判的有112件,占比為19.82%。
(六)審理法院
通過對法院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審理刑事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別為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溫嶺市人民法院、金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三、二審改判分析
1.撤銷原判罪名
(2015)黔南刑終字第56號:王某某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稅務機關才向王某某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王某某申報繳納稅款,因其已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具有為納稅進行準備的寬限時間,客觀上不存在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逃稅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構成逃稅罪。
2.免于刑事處罰
(2019)浙06刑終55號:鑒于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及處罰決定時上訴人祝某已從金博士公司離職,無法再對公司產生影響,造成國家稅收未繳納的系多種原因所致,上訴人祝曉東逃稅罪部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3.二審改判緩刑
(2015)榕刑終字第553號:上訴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繳清全部少繳稅款、滯納金以及行政罰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量刑并無不當,鑒于上訴人在二審期間繳納了罰金,具有進一步的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綜合考量其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本院認為其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2019)鄂03刑終141號:上訴單位奧恒公司、上訴人張某到案后均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二審期間,奧恒公司及張某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有一定悔罪表現,可對張某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上訴單位奧恒公司、上訴人張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決定對上訴人張某宣告緩刑,并減輕其罰金刑。
(2018)桂10刑終376號:上訴人馮某系金世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依法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鑒于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補交了部分稅款,并承諾要補交完尚欠的稅款,故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可對馮某判決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
4.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2012)信刑終字第300號: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楊某逃稅484784.60元是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規(guī)定結合楊某開發(fā)的房屋銷售總金額8864200元計算的,但楊某銷售房屋的期間經歷《中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案七)實施前后,楊某在刑法修案七實施之前實際銷售房屋金額為484000元,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楊某實施了1997年《中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偷稅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楊某在刑法修案七實施之前銷售房屋的金額應從原判認定的構成犯罪的總銷售額中扣除,逃稅數額亦相應減少,應認定為458406.60元。另查明,二審期間,楊某親屬自愿代其繳納滯納金135534.24元及罰金50000元。
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上訴人楊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一審期間繳納了全部逃稅款,二審期間自愿繳納滯納金,反映其具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017)魯15刑終156號:關于本案的逃稅數額。審理認為,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規(guī)定,原審被告單位曙光公司已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罰款應作為稅款處理,原審被告單位曙光公司及上訴人楊某所逃繳稅款為應繳稅總額減去曙光公司已支付給債權人的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已繳納的罰款數,即6517894.3-791710.8-2237425.8=3488757.7元。
(2019)黑01刑終322號: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朱某某同蔡某某、孫某某合伙開發(fā)建設興名苑小區(qū)商品房并對外銷售的事實及在銷售興名苑小區(qū)商品房中偷逃稅款的事實成立,認定朱某某逃稅數額992213.30元準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在銷售興名苑商品房過程中,《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應繳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1359629元、城市維護建設稅67981元、教育費附加40789元、地方教育費附加27193元、印花稅13596元、個人所得稅1127338元、土地增值稅1386209元,應納稅、費總額為4022735元。朱某某應納稅總額應當認定為3747610元,即在上述4022735元中,減去教育費附加40789元、地方教育費附加27193元及朱某某退伙后蔡某某應納稅款80788元、靖某某應納稅款126355元。綜上,朱某某逃稅額占應納稅總額的比例是26.48%。原判以朱某某逃稅數額992213.30元,占應納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89.15%為由,認定逃稅額占應納稅總額的30%以上錯誤,二審予以糾。
(5)存在自首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