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結合講解“VIE架構紅籌上市

想必大家都有聽說過這些企業(yè)名字:新浪、搜狐、網易、百度、騰訊、阿里、國美、攜程、蒙牛、新東方、紅黃藍教育、無錫尚德。

以上企業(yè)存在兩個基本共同點:

1、它們清一色都是民營企業(yè);

2、它們都曾使用vie結構的模式境外紅籌上市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變利益實體)。

對于民營企業(yè)的這個共同點,相信大家都很好理解,因為民營企業(yè)境外上市的訴求性、可行性、靈活性較強,但vie架構紅籌上市這個概念,對很多人來說,有點不明覺厲,感覺像是天外之物,但事實上,自上個世紀以來,我們所熟悉的很多“明星”上市民營企業(yè),大多屬于vie架構紅籌上市的陣營。那么到底啥是vie紅籌上市?為什么民營企業(yè)都會用這種結構呢?

一、什么是“vie架構紅籌上市”

為了理解這個特別不明覺厲的詞,我來舉個例子:假設現在我們決定成立一個德居科技信息公司,并且這個公司屬于多元化業(yè)務板塊運作,包括線上教育、金融、培訓、咨詢業(yè)務、投資業(yè)務、網絡出版服務等等,在運作了一段時間后,我們計劃擴大規(guī)模,但資金不足,欲走上市融資之路。但是一打聽才知道,想要在a股上市,估計要等猴年馬月,到那時,可能花兒都謝了!

于是,我們去找投行,看看能不能走境外上市,直接到境外融資。但一看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文,瞬間就傻眼、蒙圈了,這個似乎依然行不通,為什么?原來德居科技信息公司作為一家中國境內的企業(yè),想要直接去境外融資,首先要滿足“四五六”原則,就是企業(yè)的總資產不得少于4個億,上一年的利潤不少于6000萬,上市的融資額度不少于5000萬美金。

就算滿足以上“四五六”原則的條件,還有商務部、外匯管理局等一系列的部門要跑,手續(xù)會非常地繁雜。即使到境外上市成功,以后萬一要進行業(yè)務擴張,想增發(fā)股票、發(fā)行債券,還得二次報批,手續(xù)依然相當的復雜!

難道上市夢就這么終止了嗎?我們并不甘心,那該怎么辦?投行的專家給出了個主意:“你們德居科技信息公司,可以考慮做一個vie架構,走紅籌上市的道路!”。

那具體要怎么做呢?

首先,要到開曼群島,也就是一個離岸的金融中心去注冊一個公司,比方說叫“德居國際”。為什么在開曼群島注冊公司?因為哪里注冊不僅非常簡單,而且還很便宜,另外島上提供注冊一條龍服務,非常方便。

然后,要通過一系列的協議,讓“德居國際”為大陸的“德居科技信息公司”提供各種獨家服務,比如咨詢服務、管理服務、技術服務……協議對以上服務內容會界定的非常清楚,并且要收取非常高的服務費——就相當于把境內的德居科技信息公司的絕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收入,都轉移到了德居國際這家境外的企業(yè)。這就是所謂的協議控制,英文叫做vie結構。所以,“德居國際”通過服務協議的方式,實現了對大陸“德居科技信息公司”收入的整體控制,然后我們用“德居國際”作為上市主體,到港交所或者到美國納斯達克去申請上市。

這種讓一個境外公司,協議控制大陸公司業(yè)務到境外上市的模式,就是vie結構的紅籌上市。更準確地說,紅籌上市是一個統(tǒng)稱,以大陸業(yè)務為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就是紅籌上市,其中通過這種協議控制,也就是vie架構這種方式,是民營企業(yè)最常見的一種上市方法。

二、vie架構的好處是什么?

對”vie架構有“了基本了解后,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經有點似懂非懂了!為什么如今國內的很多巨無霸的公司當初都鐘情于”vie架構境外紅籌上市“?它的好處到底是什么?

其實,對于一個民營企業(yè)來講,原因很簡單:

第一、方便融資,融資規(guī)模大;

第二,避免了繁瑣冗長的境內企業(yè)境外上市的審批程序,融資周期短;

第三,可以實現財富可以最大化。只要上市成功,所持股份沒有流通上的限制,很容易拋售變現,套取現金。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繞開監(jiān)管。這個怎么理解?比如說,因為“德居科技公司”有網絡出版服務的業(yè)務,那它就沒有辦法到境外上市,因為這個行業(yè)國家規(guī)定,不允許有外資進入。但是,在境外注冊的“德居國際”并不受這個限制。所以,通過這個協議控制即vie架構的方式,大陸的德居科技公司的經營權和收益權,就實質上形成了兩分離的局面?!暗戮訃H”通過協議控制間接獲得了大陸“德居科技公司”的收入和資產,但是在經營管理上,并不直接形成對大陸這個公司業(yè)務的任何改變和沖擊。換句話說,通過這個協議控制,就達到了既滿足國內監(jiān)管要求、又滿足境外上市要求、還符合了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按照實際控制并表核算的多重標準,可謂“一石三鳥”。

實際上,這種協議控制的vie架構,是新浪在2000年左右,為了實現境外上市而創(chuàng)造的。當時我們國家,不允許外資或者外商提供網絡信息服務,但對提供技術服務沒有限制,所以新浪就設計了一個境外投資者去投資離岸公司,然后以獨家服務的合作方式,來取得境內公司控制權的模式。所以,vie架構也被稱為“新浪架構”。

“新浪模式”橫空出世后,當初幾乎所有的民營企業(yè)在境外上市都開始采用了這個模式。而且,在實踐中,隨著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這個結構也被設計得越來越復雜。比如說還可以在開曼公司的上游和下游再設立一個bvi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注冊的公司),這個島是全世界最寬松的注冊地,幾乎沒有稅收,幾乎連股東材料都不用提交,隱秘性特別好。假設說,”德居科技公司“中,有某位股東的姓名,不愿暴露出來,那就可以設置一個bvi夾層,實現將股東信息雪藏的目的。

再比如說,按還可以利用香港和內地之間的稅收安排和稅收優(yōu)惠,在開曼公司底下再設一個夾層,香港公司,我稱其為復合型的vie架構。

三、vie架構的壞處是什么?

通過以上描述,大家有沒有感覺vie架構紅籌上市很完美,(so perfect,so beautiful)但俗話說,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事務都存在兩面性……那vie架構的弊端或者風險是什么呢?

(一)監(jiān)管風險

“vie架構”的風險中,首當其沖的就是監(jiān)管風險。

比如說,工信部在2006年就出臺過政策,要加強對外資準入的監(jiān)管。再比如說,紅籌上市把收入轉到境外去,可能會涉及資本外逃的問題,還有,有些企業(yè)可能會利用這種境外和境內聯動通道,進行資本轉移,另外,就是國家也會擔心這種結構設置,股東信息被雪藏,可能會有一些貪官利用這種結構轉移資產,助長貪污腐敗之風。

在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下,其實vie的紅籌結構處于一個比較“曖昧”的狀態(tài)。監(jiān)管層沒有說no,在實踐中基本是采取了默許的態(tài)度,但是也沒有明確說yes,就是沒有給一個式的“準生證”,有點像”私生子“的感覺……2001年,企業(yè)到境外上市的時候還要審批,拿到一個無異議函才能去境外上市。國家外匯管理局后續(xù)又出臺了相關外匯登記規(guī)定。2006年,由商務部、國資委、稅務局等六個部委,聯合發(fā)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第10號、2009修訂),也就是著名的“10號文”。這個文件給紅籌上市增添了很多成本,而且設置了很多關卡,(本文在此不做過多贅述,欲知詳情可查閱政策原文),這樣一來,就使得很多民營企業(yè)的籌資之路,顯得更加地不平坦,因此,很多人都認為vie結構面臨著政策的不確定性。

(二)回歸問題

另外,vie架構還存在境外回歸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08年后,中國,國內金融市場擴容很快。尤其在12、13年之后,金融自由化,步子邁得越來越大,國內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也變得比較豐富。另外,中國a股市場,我們都知道,一直僧多粥少,所以a股市場的估值很高。那就有很多企業(yè)就動了回歸a股的想法。要回歸a股,就得拆除境外上市的vie結構。俗話說,掙錢很難,花錢很容易,同理,打碎一個舊世界,往往比創(chuàng)造一個新世界還要難。所以,拆除vie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整個拆除的過程也非常地漫長。

所以說,這種vie架構,可以看作是中國民營企業(yè)發(fā)展的一個小縮影。企業(yè)為了生存和發(fā)展,會不斷地去創(chuàng)造新的模式和工具,但是在這個創(chuàng)造的過程中,也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

其實,”vie架構境外紅籌上市“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事情,比方說,要不要境外紅籌上市?架構該如何搭建?要不要設置境內spv、spv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要不要設置境外spv、在哪里設立境外spv?選擇外幣基金投資者還是人民幣基金投資者?紅籌架構投資時、持有時、退出時會面臨怎樣的稅務疑難或者爭議問題?以上這些問題,值得思考,筆者后續(xù)也會圍繞以上問題,為大家進一步展開分析,屆時歡迎大家繼續(xù)前來”圍觀“。

2014年3月的知識——

再談遞延稅和vie問題

2013年12月,我發(fā)表過一篇文章,討論了汽車之家對其可變利益實體(vie)的累計利潤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問題,然而其他面臨類似情況的公司并沒有這么做。我發(fā)現,另一家公司搜房網也對vie留存收益確認了遞延稅。而搜房網和汽車之家的審計都是由安永(ernst &young)進行的。

有人告訴我,我的博客讓會計事務所好一頓手忙腳亂,因為他們都在想方設法為沒有確認遞延稅找一個好理由。而愛康國賓健康管理集團(ikang globin health care group,inc.)的首次公開募股申請文件則顯示了會計師們打算如何應付這個問題。

截止2013年3月31日,對于企業(yè)位于中國的vie及其vie的子公司而言,可供分配的累計未分配收益約為8,120美元。如果財務報表中的數額超出本土子公司計稅基礎數額,并因此導致應稅暫時性差額,那么應在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確認,例如,依據稅法所提供的方法,報表所列投資數額可以通過免稅的方式進行回收,而企業(yè)預計自己最終將使用這一方法。公司沒有確認任何此類因vie未分配財務權益收益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因為我們認為,多余的收益可以通過規(guī)避所得稅的方式進行分配。

上面的意思是說,如果能想辦法將利潤以免稅的方式轉出vie,他們就沒有必要確認遞延稅。規(guī)則的確如此,但要把利潤從vie中轉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我看來,他們的建議是,公司將成立新的vie,然后將舊vie的營業(yè)資產轉移到新vie中。之后,舊vie將被賣給外商獨資企業(yè)(wfoe),同時進行清算。此舉將把所有的現金轉移到wfoe中去。

這種交易的完成需要有兩個重要前提。第一個前提,在這筆交易中,舊vie的資產可以通過免稅的方式轉移至新vie。拿愛康說,vie擁有9,100萬美元的資產。如果要進行這樣規(guī)模的資產轉移,不產生稅負(所得稅、增值稅和其他稅費)似乎是不可能的。既然業(yè)務是由vie運營的,那么vie的價值有可能與公司的市值相當。因此,公司在擬定的ipo中有可能會被大幅高估,隨之而來的收益似乎就會相當可觀。

第二個大前提是,vie股東可以把舊vie轉讓給wfoe,但舊vie股東不會因此而獲得資本收益。實現這一點的唯一做法就是,vie股票以不高于成本價的價格出售。在愛康這個例子中,vie留存收益為800萬美元,即必須轉走的現金額。因此,如果vie股票的成本基準不低于800萬美元,那么這筆交易將不會產生資本收益。我敢保證,交易的成本基準接近0。因此,在估價時,公司股票的價值必須低于現金總額。采取這種做法的依據在于,vie合同嚴格限制了股東獲取現金的能力。由于這些合同的可執(zhí)行性存在問題,因此推翻這一依據對于稅務局來說并不是難事。

當然,整個操作只不過是會計師們的想入非非罷了。實際上,沒有一家企業(yè)打算用這種方式從vie那里抽取現金。他們只需要說,如果有必要的話,他們愿意這樣做。沒人打算從vie那里抽走現金,而這是vie構架的根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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