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內部職工食堂人員工資,匯算時應填寫工資還是福利費(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企業(yè)內部職工食堂人員工資,匯算時應填寫工資還是福利費?

通過在解答過程中的交流,我發(fā)現(xiàn)咨詢者最主要的疑惑是:

1.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內部職工食堂作為福利機構,其人員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在稅前扣除時只能以“職工福利費”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將食堂人員的工資填寫在《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二、職工福利費支出”。

2.但是,只填寫在“職工福利費支出”后,發(fā)現(xiàn)“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金額就超標了,明明是沒有超標的。

所以,咨詢者就犯迷糊,不知道這個食堂人員工資到底該填寫在哪里了。

我的回復就非常簡單:工資和福利費都需要填寫。

咨詢者對我的回復感到不解,擔心填寫重復了。

一、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

對于職工食堂的人員的工資,在會計核算的時候,其實跟其他部門人員的會計核算一致。

1、計提食堂人員工資: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發(fā)放食堂人員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薪酬-三險一金個人部分

對于上述會計分錄,看著簡單,但是實務中就有人會犯錯誤,然后導致在匯算申報時“犯迷糊”。

什么樣的錯誤的?——有些人錯誤地認為,既然食堂人員工資屬于福利費,所以在計提或實際發(fā)放的時候都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而是直接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

雖然,食堂人員工資屬于福利費,但是同時也要看到還是屬于工資,這個就是會計分錄的借貸雙方的問題,不能僅憑借方科目就來決定貸方科目。類似的,還有“在建工程”的人員工資,借方雖然計入了“在建工程”,但是并不影響貸方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

其實,所有的工資核算,計提時借方會計科目是費用或資產科目,貸方都統(tǒng)一的是“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

因此,不能把借方會計科目混淆為貸方科目。

理順了上述關系,其他的計提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等會計處理也就好理解了。

對于職工食堂人員工資,同樣也是計提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等的基數(shù),因此在計提時工資總額是包括食堂人員的工資。其實,包括繳納工會經費的基數(shù)也是肯定包括食堂人員的工資。

二、從稅務角度看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那么,是不是納稅年度實際支出的合理的工資薪金,都在當年進行了稅前扣除呢?——顯然不是!至少計入“在建工程”的工資,肯定是等工程竣工后,按照固定資產折舊才稅前扣除的。

那么,《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包括計入“在建工程”的工資呢?——這個不用我解釋與回答,肯定是包括了的。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的“工資薪金支出”,無論是“實際發(fā)生額”還是“稅收金額”,都不是當年的稅前扣除金額。

在《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的“工資薪金支出”填寫時,“賬載金額”確的做法就是填寫當年的“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的貸方發(fā)生額的年度累計數(shù);“實際發(fā)生額”,就比較復雜一點,以當年借方發(fā)生額累計數(shù)為基礎,加上匯算清繳結束前(5月31日)發(fā)放的納稅年度的工資和獎金,同樣的,也要減去當年發(fā)放但已經在上一年稅前扣除的金額。

再回到職工食堂人員工資的填報問題,《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一欄的“工資薪金支出”的“賬載金額”就包括食堂人員的工資計提數(shù)(貸方發(fā)生累計數(shù)),“實際發(fā)生額”也包括食堂人員的工資實際發(fā)生數(shù)。如果計提數(shù)與發(fā)生額一致,對應納稅所得額不產生影響,但是會影響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數(shù),以及后面“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等限額扣除計算基數(shù)。

而對于職工食堂人員工資,計提時會計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直接進入了納稅年度損益,因此在填寫“職工福利費支出”也是必須包括的,并和其他福利費合計數(shù)受1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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