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與未申報納稅的區(qū)別
未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對于未申報納稅,《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p>
對于偷稅行為,《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以下我們就對比兩者的相似處與不同之處。
02、偷稅與未申報納稅的相同處
未申報納稅行為與偷稅行為的共同點在于:
1.都存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
2.結果都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3.處罰后果都是補稅+滯納金+罰款(稅款金額0.5倍-5倍)。
03、偷稅與未申報納稅的區(qū)別
兩者不同之處在于:1、適用主體不同;2、行為要件方面,是否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3、法律后果方面的附加懲罰不同;4、稅款追征期限不同。具體分析如下:
1.適用主體不同
偷稅適用的主體為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而未申報納稅只適用于納稅人。
2.行為要件方面,是否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如納稅人在取得應稅收入后未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因一直不知情故沒能通知納稅人申報納稅,此時納稅人就處于未申報納稅狀態(tài),不構成偷稅。之后,如被稅務機關發(fā)現后通知申報而申報納稅了,納稅人可能會被稅務機關以存在未申報納稅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如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話,則該納稅人將構成偷稅。實務中,稅務機關往往會通過發(fā)送《責令限期改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等方式通知納稅人申報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未申報納稅的話,將視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無需稅務機關另行專門書面通知。
只有對于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自然人),或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才需要稅務機關另行專門書面通知。實務中,稅務機關往往會通過發(fā)送《責令限期改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等方式通知納稅人申報納稅。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案例鏈接:
商丘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商丘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金福泰電動車廠稅務行政管理(稅務)再審行政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72號】
二審法院另查明,電動車廠于2017年1月3日辦理地稅登記。
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是電動車廠未繳納稅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偷稅。地稅稽查局認定電動車廠自2012年至2017年4月未繳納城建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依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認為電動車廠已辦理稅務登記而未繳納稅款,其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屬于“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情形,已構成偷稅。
3.法律后果方面的附加懲罰不同
雖然偷稅行為與未申報納稅行為在稅法上的處罰后果均為:補稅+滯納金+罰款(稅款金額0.5倍-5倍)。但對于偷稅,還有附加懲罰效果。
(1)對于偷稅行為,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話將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構成偷稅罪,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未申報納稅則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2)《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將偷稅行為列為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納稅人可能會因偷稅行為而被稅務機關將其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一旦降為d級將會被重點監(jiān)管。而未申報納稅行為則后果沒這么嚴重。
4.稅款追征期限不同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于偷稅的稅款追繳不受追征期限制,即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對于未申報納稅的稅款,適用《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所謂的特殊情況,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為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簡而言之,未申報納稅稅款金額小于等于10萬元的,追征期限為3年;金額大于10萬元的,追征期限為5年。
法條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的請示》(新地稅發(fā)〔2009〕1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案例鏈接:
《張嶺松、國家稅務總局淄博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行政管理(稅務)二審行政判決書》【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3行終52號】
關于被訴不予追征決定是否合法的問題。《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參照國稅函20093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內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北景钢?,上訴人張嶺松向被上訴人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提出的檢舉事項系針對劉延江、劉紅蕊夫妻未對轉讓股權收入進行申報納稅的行為,屬于《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該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可無限期追征的偷稅、抗稅、騙稅情形,對該未進行納稅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情形的追征期限應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上訴人張嶺松檢舉所涉的股權轉讓、股東變更登記以及支付轉讓款等行為發(fā)生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檢舉的時間是2019年6月,此時,已經超過5年的最長追征期限,被上訴人作出不予追征的決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guī)定。
周誠超與國家稅務總局宜興市稅務局二審行政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2行終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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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批復》經附帶審查是否合法
原審原告主張,其投訴盧某某的涉稅行為追征期應是無期限的,《國稅總局批復》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相抵觸,國家稅務總局無權對《稅收征管法》作出解釋。
經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三條規(guī)定,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國家稅務總局屬于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具有對行政執(zhí)法中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進行行政解釋的職權。該行政解釋適用于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過程,與《立法法》中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權”的立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均不沖突。
《稅收征收管理法》未對“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稅款追征期進行規(guī)定,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空白,而《國稅總局批復》對“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追征期作出了規(guī)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因此,《國稅總局批復》在內容上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等上位法不抵觸,亦未違法增加作為該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對象的、超過最長追征期未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義務或減損其合法權益,符合“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可為”的合法行政原則要求。
如前所述,作為該行政解釋載體的《國稅總局批復》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依職權制定并公開發(fā)布,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上位法的規(guī)定沒有抵觸,亦未發(fā)現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形存在。因此,經行政訴訟附帶審查,涉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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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書》中對被舉報人的行為認定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追征期規(guī)定的情形是否合法,以及《告知書》對被舉報人行為已超過法定稅款追征期而不予追征的決定是否合法。
經查,原審原告舉報盧某某的涉稅行為,是“未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關于“偷稅”“騙稅”“抗稅”的規(guī)定,該行為不屬于上述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而屬于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因而不適用該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追征期的規(guī)定。
原審原告投訴舉報的盧某某涉稅行為發(fā)生于2008年,己經超過“不進行納稅申報”涉稅行為的最長追征期限。按照公法中“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可為”的合法行政原則要求,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對“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情形的追征期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在《國稅總局批復》對此明確規(guī)定“追征期限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的情形下,原審被告超過最長追征期追征被舉報人稅款于法無據,亦不應屬于原審被告的行政自由裁量權。
綜上,原審被告決定不予追征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充分,被訴行政行為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對于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可以無限追征,但對于納稅人因偷稅而產生的罰款,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五年的時效,即偷稅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被稅務機關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總結
綜上所述,偷稅與未申報納稅都存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結果都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處罰后果都是補稅+滯納金+罰款(稅款金額0.5倍-5倍)。
但是,因未申報納稅在行為模式上不存在“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惡劣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行為,故一方面不會嚴重影響納稅信用評級,另一方面未申報納稅在行為即使情節(jié)再嚴重也不構成犯罪。另外,未申報納稅在主體上僅適用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未申報納稅的話,將視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無需稅務機關另行專門書面通知。此時,就已經處于偷稅狀態(tài),不屬于未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