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申稅小微
一、什么是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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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金融商品收益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和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guī)定,投資金融商品收益的增值稅處理需要詳細分情況討論。
01
持有期間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02
轉讓收益
轉讓各類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03
增值稅納稅義務、
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04
銷售額的確定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guī)定,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05
免征增值稅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guī)定,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06
發(fā)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