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資本公積金的主要用途是轉增資本(資本公積金的主要用途是轉增資本)

會計處理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者其他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自然人

稅務處理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繳納個稅,需要分情況:

1)股份制企業(yè)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則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第一條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8〕289號)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4號)又進一步對這個政策進行了明確:

加強企業(yè)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

1)只有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才不用交稅,其他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都是要交稅。

2)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形成的公積金轉增資本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3)根據《公司法》第168條之規(guī)定,資本公積金可用來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增公司資本,但不能用于彌補公司虧損。

4)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于以下收入:1.股本溢價2.法定財產重估增值3.資本匯率折算差額4.接受現金捐贈5.財政撥款轉入6.股權投資準備7.其他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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