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怎么理解(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怎么理解)
應稅消費品共有15類,但計稅很靈活,既有從價定率計征,也有從量定額計征,更有兩者結(jié)合的復合計征方法。
在征稅環(huán)節(jié)上,雖然大部分都是生產(chǎn)銷售、委托加工收回、進口(都是流通進市場的源頭),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
因此,在消費稅的應納稅額計算上,也要抽絲剝繭,且聽我細細道來。
一、生產(chǎn)銷售環(huán)節(jié)
生產(chǎn)出來的應稅消費品要發(fā)揮其價值,要么直接賣了,要么用于其他方面,如: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對外捐贈、自用、獎勵職工等,那么這些行為都是要交稅的!就在銷售或移送時繳納消費稅。
除非你不賣而是用于繼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那么允許你先不交,在最終應稅消費品出售或移送時繳納消費稅。
- 特殊情況:金銀鉑鉆,使用從價定率計征,在零售環(huán)節(jié)繳納。但是計算公式是一樣的。
怎么計算呢?
1,從量定額計征,適用于啤酒、黃酒、成品油。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后面涉及復合計征的,把這部分從量定額計征的應納稅額叫做定額稅)
2,復合計稅,適用于白酒、卷煙。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定率稅+定額稅)
3,從價定率計征,適用于除以上五種外的其他所有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那么,還有一個問題,要是沒有銷售額怎么辦?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稅、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chǎn)機構(gòu),提供勞務,以及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等方面,簡而言之,就是視同銷售。要按以下方法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稅。(一般情況按平均售價,投資入股、換取生產(chǎn)生活資料、抵償債務三項用途按最高售價計稅,簡稱投換抵)
②無同類消費稅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價內(nèi)稅的本質(zhì))
如果不好理解的話,就列個方程式。以最廣泛的從價定率計征方式示范,假設(shè)某個消費品,比如高檔化妝品吧,成本為a,利潤為b,消費稅比例稅率為c,求消費稅應納稅額為x,則x=(a+b+x)*c
那么x-x*c=(a+b)*c
所以x=(a+b)/(1-c)*c
組成計稅價格就是(a+b)/(1-c)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如果是從量定額計征,按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不需要組價。
如果是復合計稅,那么要先以從量定額計征方式計算出定額稅,將定額稅計入組價公式的分子中。假設(shè)計算出的白酒的定額稅為d,則組成計稅價格=(a+b+d)/(1-c)。
二、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部分輔助材料費用,加工成應稅消費品。也就是對銷售企業(yè)來說不是自產(chǎn),而是他產(chǎn)。
那么,為了把控稅源,要求委托加工完成時,受托方要代收代繳消費稅,以堵塞委托方收回后出售不繳納消費稅的情況。除非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那么不需要代收代繳,而是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報繳納。
在確定計稅依據(jù)時,也是有先后順序的:
①先以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投換抵最高,一般情況平均)
②沒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費,c是從價定率計征的消費稅稅率。如果是從量定額計征,不需要組價。如果是復合計稅,則組價=(a+b+d)/(1-c)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繳納消費稅的。但如果價高了,即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了,那么是要按規(guī)定繳納消費稅的,同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最終交的是差額部分)
三、進口
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由海關(guān)代征。
直接組價。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關(guān)稅完稅價格,b是關(guān)稅,c是從價定率計征的消費稅稅率。
如果是從量定額計征,不需要組價。如果是復合計稅,則組價=(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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