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 確認條件(收入確認的條件和方法)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9)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

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注:可對比滿足收入的5個條件理解,即1.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2.不再繼續(xù)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計量收入金額4.能流入經濟利益5.能可靠計量成本)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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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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