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合理的股權分配方案(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qū)別在哪里)

  • 在投融資中,投資方一般情形是投入一大筆投資款,而享有公司一小部分股權。由于顧慮自己在股東會中表決權比例較低,不少投資人轉而通過增加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而保護自身權益。
  • 另一方面,創(chuàng)業(yè)者,往往追求保持公司經營的獨立性,希望受到投資人的制約和限制越少越好。因此,創(chuàng)始人總希望將更多的權利集中在股東會,以藉由創(chuàng)始人更多的股東會表決權來掌控公司。

由于雙方的訴求點不一樣,就會在投資合同中出現(xiàn)股東會、董事會職權存在交叉的條款。


股東會和董事會,在職權上有什么區(qū)別呢?

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同樣地,《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也就是法律以列舉的形式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并且賦予了公司章程增設股東會和董事會其他職權的權利。

簡單的來說,股東會是作為公司的所有者,董事會是作為公司的管理者。

那么問題來了,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是否可以交叉,比如屬于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的職權能否通過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賦予董事會呢?下面,我們來看個案例。


案例: (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822號

袁某為上海某公司股東,該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由股東做出股東會決議,將決定公司利潤分配的職權下放給董事會。隨后股東袁某起訴主張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股東會權利下放給董事會,是自由意志發(fā)揮作用的法律空間,法律沒有必要干涉。”判決股東袁某敗訴。但該案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將利潤分配的職權下放給董事會的約定內容,一旦實施可能終止或者限制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因此股東會決議該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確認無效?!弊罱K判決股東袁某勝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資產收益是公司股東享有的根本權利之一,應由公司全體股東決定公司未分配利潤的分配方案。該決議,一旦實施完全有可能終止或者限制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因此股東會決議的該條內容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應確認為無效。

筆者總結上海一中院的觀點,在可能終止或者限制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問題上,股東會通過決議將相應股東會的職權授權董事會行使,決議無效。

事實上,將股東會的職權授權董事會行使,實際是違背了公司法分層治理的立法意圖的,同時容易混淆所有者經營者的角色,不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和諧治理。

具體到實務中,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法定職權方面,筆者建議不要輕易地進行突破和交叉,一家之言,希望各位拍磚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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