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收益計入會計分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什么科目)

1、甲公司為房地產公司,乙公司為建筑公司,均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545萬元,對應項目為一般計稅項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是2020年5月8日,乙公司對此債權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初始確認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545萬元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50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45萬元

乙公司2020年3月對此債權計提壞賬準備95萬元:

借:信用減值損失 95萬元

貸:壞賬準備 95萬元

2、甲公司對此債務亦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初始確認分錄為:

借:開發(fā)成本—建安工程費 500萬元

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 45萬元

貸:應付賬款 545萬元

3、2020年5月8日,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甲公司以其開發(fā)的一棟商鋪抵償給乙公司,抵償之后,雙方債權債務結清。

該棟商鋪的成本為360萬元,根據甲公司最近時期同類房屋銷售價格計算,其市場價格為436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9%。

4、5月11日,甲乙雙方辦理了房屋交付手續(xù),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不動產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張,金額400萬元,稅額36萬元,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張,金額500萬元,稅額45萬元。

抵債當日,乙公司對甲公司的應收賬款公允價值為460萬元,乙公司繳納契稅等稅費13萬元。乙公司將此商鋪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5、本例屬于債務人以非金融資產清償債務,適用債務重組準則第六條和第十條。

6、乙公司在對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應以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460萬元)和支付的相關稅費(13萬元)作為入賬價值,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460萬元)與其賬面價值(545-95=450萬元)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借:固定資產 473萬元

壞賬準備 95萬元

貸:應收賬款 545萬元

銀行存款 13萬元

投資收益 10萬元

由于甲公司給乙公司開具了專用發(fā)票,對應的稅額為36萬元,乙公司可以抵扣進項,應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進行調整: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6萬元

貸:固定資產 36萬元

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為437萬元(473-36),此外,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務本月發(fā)生納稅義務,應確認銷項稅額45萬元: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4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萬元

7、乙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

本筆業(yè)務,不考慮13萬元的契稅,實質上是乙公司以計稅基礎為545萬元的應收賬款,換取了甲公司含稅公允價為436萬元的不動產,「虧」了109萬元(545-436),賬面上又確認了收益10萬元,因此應通過a105090表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19萬元。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為413萬元,與發(fā)票上不含稅金額與契稅完稅憑證記載的金額之和相等,賬面價值437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4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4萬元×25%=6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6萬元

8、甲公司以非金融資產清償債務,不再區(qū)分資產處置損益和債務重組損益,即便是存貨,也不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而是將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545萬元)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360萬元)之差,扣除應確認的銷項稅額(36萬元),余額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應付賬款 545萬元

貸:開發(fā)產品 36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6萬元

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 149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5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 45萬元

149萬元的其他收益構成包括:40萬元(400-360)的開發(fā)產品毛利,109萬元(545-436)的債權人債務豁免,這個109萬元屬于真的債務重組利得,與乙公司申報的債務重組損失是一致的。老債務重組準則需要分別確認不同類型的損益,新債務重組準則全部計入其他收益,簡化了會計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方面,由于甲公司賬務處理時已經確認了149萬元的收益,因此無需再填報a105010申報表的視同銷售收入,149萬元全部納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甲公司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guī)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允許五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只能以109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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