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設施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稅2005181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設施,需要按照規(guī)定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稅2006186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居民住宅區(qū)內業(yè)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故,貴司作為管理人,需要由貴司繳納房產稅。

  綜上所述,由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人防設施需要繳納房產稅;貴司作為地下人防設施的管理者,需要由貴司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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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

  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一、關于居民住宅區(qū)內業(yè)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問題

  對居民住宅區(qū)內業(yè)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yè)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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