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有無住所的界定?

請問個稅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這一條怎么理解,如何界定有無住所,我公司聘用的外籍個人,常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算不算有住所? 答:要認定一個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有住所”的定義,均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這個文件中沒有具體界定標準,判斷某個外籍人員在大陸是否屬于有住所,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來進行。總體來說,以下情形被認定為“有住所”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1、有購房的比租房的可能性大;


2、長住大陸的企業(yè)投資者比外籍員工的可能性大; 3、有大陸配偶且家庭成員居住在大陸的,比家庭成員居住在國外的可能性大; 4、已被派駐在大陸工作多年的比剛被派駐來大陸的可能性大; 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第 89 號) 一、關于如何掌握“習慣性居住”的問題 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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