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wǎng)銷售企業(yè)購買禮品促銷需要視同銷售問題

  1、一個互聯(lián)網(wǎng)銷售企業(yè),類似于淘寶,提供平臺,為了提高平臺活躍度及交易量,對于在平臺上交易成功的消費者贈送一些禮品,這些禮品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沒有直接聯(lián)系,請問這些的購買禮品促銷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2、如果這個促銷禮品由廠家提供,與消費者的購買商品一起,即所謂的買大送小,廠家需要對促銷禮品做視同銷售嗎?

  3、如果促銷禮品仍然由平臺提供,但該禮品上有公司的LOGO等標志,作為公司網(wǎng)站的宣傳推廣費,這種促銷禮品需要做視同銷售嗎?

  答:1、與購買商品無關,單獨贈送的,屬于“無償贈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如果是與購買商品同時贈送,帶有捆綁性質的,屬于“買一贈一”,贈送部分無需視同銷售。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

  “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以此推論,貴司“贈一”部分在開具銷售發(fā)票時,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征收增值稅即可。

  3、印上logo其“無償贈送”的實質沒有發(fā)生改變,增值稅上我們認為還是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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