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信息中銀行賬戶的變更

  開票信息銀行賬戶可以自行更改嗎?比方說我公司開票信息中是工行,部分供應商開票信息中銀行賬戶變成民生銀行,我們開出去的銷項還是工行,這樣合規(guī)嗎,有沒有風險?

  答:發(fā)票上的開戶行及賬號沒有規(guī)定必須是一般戶還是基本戶,但這里要注意的是:開票信息所填寫的賬戶必須要是已經向稅局備案登記的賬戶!

  《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備案登記的期限,《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修訂)》

  第十七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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