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承租個人的住房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jù);營業(yè)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以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可見,一般情況下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但是,根據(jù)財稅200824 號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簽訂租賃合同的個人有特殊優(yōu)惠,無論是個人出租住房還是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均可以免征印花稅。
綜上所述,企業(yè)簽訂財產租賃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個人出租或承租住房免征印花稅。
因此,貴司租賃個人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貴司需要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而與貴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自然人免征印花稅。
補充說明:根據(jù)財稅201913 號,2019-2021 期間,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享受減半征收。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 號)
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fā)展的稅收政策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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