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中的一點看法(消費稅法)

意見稿和原先的條例相比整體變化不算太大,除了一點。那就是: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huán)節(jié),依照本法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的稅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huán)節(jié),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上述兩個條款,簡而言之一句話:授權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稅率。

我本人對誰調整稅率沒什么意見。只是覺得這個授權和《立法法》中的規(guī)定是有些沖突的。

《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我們可以看到立法法的邏輯:

如果沒有制定法律,國務院可以根據授權就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例如現在消費稅沒有立法,國務院可以制定消費稅的稅率;

如果制定了法律,也就是消費稅一但立法,稅率就只能是由法律來制定了,并沒有說稅率的確定可以授權。

所以,消費稅法一旦通過了,法律中已經規(guī)定了稅率,然后再授權國務院可以調整稅率,就和立法法中規(guī)定的可以授權的情形不相符了。

等消費稅法通過,不久后,也許就會出現這樣一個現象,同一個稅目,消費稅法中規(guī)定了一個稅率,國務院條例中也規(guī)定了一個稅率,如果國務院條例調整后的稅率低,可能很多納稅人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一旦國務院條例規(guī)定的稅率高了,納稅人不服,會出現行政訴訟,這樣處理,在法律的適用上會引發(fā)很多后遺癥。

10月份的時候,國務院印發(fā)了《實施更大規(guī)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文件中第二條第(三)點明確:后移消費稅征收環(huán)節(jié)并穩(wěn)步下劃地方。即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fā)或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以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huán)境。

從這個文件中不難看出,消費稅近期肯定會有大動作,稅目、征收環(huán)節(jié)、稅率都有可能改。既然要大改,現在何必著急立法呢?等政策相對穩(wěn)定后再立法,豈不是更能體現法律的權威。

如果匆忙立法,不久后,國務院的條例再取代消費稅法中的關鍵性規(guī)定,這個消費稅法律成了一個被架空的花架子,授權的條例還有些名不言不順,引發(fā)實踐中許多不必要的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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