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應納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啤酒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主要政策依據:

1.中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9號)

2.中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71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潤滑脂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0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穩(wěn)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20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絕緣油類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2號公告)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成品油生產企業(yè)生產自用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98號)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油(氣)田企業(yè)生產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17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146號)

13.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執(zhí)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3號公告)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6號公告)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7號公告)

19.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鉆石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0號)

2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

2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成品油稅目的通知(財關稅201379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汽、柴油連續(xù)生產汽、柴油允許抵扣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5號)

25.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橫琴、平潭開發(fā)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1號)

2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

2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494號)

2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

2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4106號)

3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3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號)

3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

3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超豪小汽車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4號)

3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

政策總結: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二、征稅范圍

(1)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

(2)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

(3)進口環(huán)節(jié)

(4)零售環(huán)節(jié)(1995年1月1日起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從2002年1月1日起,由生產環(huán)節(jié)、進口環(huán)節(jié)后移到零售環(huán)節(jié);超豪小汽車,2016年12月1日起在生產(進口)環(huán)節(jié)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加征消費稅)。

(5)批發(fā)環(huán)節(jié)(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加征一道從價稅)

(6)自2013年1月1日起,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三、稅率與稅目

政策截止2016年底,共15個稅目,詳見《消費稅稅率表》

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1.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國食健字或衛(wèi)食健字文號;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以發(fā)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其他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從2002年1月1日起,對未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按5%的稅率征收。

四、征收方式

從量計征:黃酒、啤酒、成品油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復合計征:白酒、卷煙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從價計征:其他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五、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發(fā)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卷煙工業(yè)環(huán)節(jié)納稅人銷售的卷煙,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2)從量計征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 特殊規(guī)定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本規(guī)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1-消費稅比例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guī)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六、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及申報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ㄗ灾螀^(qū)、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fā)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在生產和批發(fā)兩個環(huán)節(jié)征收后,批發(fā)企業(yè)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稅款。

七、與減免及征稅范圍相關的政策

1.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3.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xù)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4.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延續(xù)至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

5.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于內燃機、機械加工過程的潤滑產品均屬于潤滑油征稅范圍。潤滑脂是潤滑產品,屬潤滑油消費稅征收范圍,生產、加工潤滑脂應當征收消費稅。

6.油氣田企業(yè)在生產石油、天然氣過程中,通過加熱、增壓、冷卻、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烴組分組成的穩(wěn)定輕烴屬于原油范疇,不屬于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

7.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規(guī)定的應征消費稅的“潤滑油”,不征收消費稅。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8.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yè)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

9.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10.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油(氣)田企業(yè)在開采原油過程中耗用的內購成品油,暫按實際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稅額,全額返還所含消費稅。

11.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yè)(以下簡稱生產企業(yè))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yè)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yè)(以下簡稱使用企業(yè))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12.催化料、焦化料屬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圍,應當征收消費稅。(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13.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yè)標準的相應規(guī)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14.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yè)油料免征消費稅。

15.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連續(xù)生產汽油、柴油,準予從汽、柴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6.內地銷往橫琴、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視同出口,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橫琴、平潭的商業(yè)性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采購的貨物。

17.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取消汽車輪胎稅目;取消酒精消費稅。

18.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19.對施工狀態(tài)下揮發(fā)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20.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征收消費稅。

21.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妝品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繼續(xù)生產高檔化妝品,準予從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22.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外購應稅消費品還有:煙絲、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和摩托車。(國稅發(fā)199784號)

23.財稅200633號: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一)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二)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四)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五)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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