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完整會計分錄(月末結轉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這樣的賬務處理是錯誤的!我們先看下“已交稅金”核算的內容,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guī)定,“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由于現(xiàn)在是繳納上個月的增值稅,用“已交稅金”這個科目顯然是不合適的!確的做法是使用“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

上個月月末,先做一筆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0 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 000

當月繳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那么,增值稅日常賬務處理該如何核算,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十個專欄,專欄設置如下:

借方專欄

貸方專欄

1.進項稅額

7.銷項稅額

2.已交稅金

8.出口退稅

3.減免稅款

9.進項稅額轉出

4.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0.轉出多交增值稅

5.銷項稅額抵減

6.轉出未交增值稅

這十個專欄,有六個是借方專欄,四個是貸方專欄,為了核算清楚,希望大家遵循“不串門”原則,即借方專欄一直在借方體現(xiàn),貸方專欄一直在貸方體現(xiàn),比如企業(yè)出現(xiàn)購進貨物后又退回的情況,則進項稅依舊在借方體現(xiàn)但用負數表示。為便于理解增值稅常見賬務處理,舉例如下:

遠航商貿公司系一般納稅人,位于石家莊市裕區(qū),2020年12月底庫存a商品1 000件,購進時單價(不含稅)為500元,不含稅銷售單價為600元,上期增值稅留抵稅額為1 000元。2021年1月份發(fā)生以下6筆業(yè)務:

1、遠航商貿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管理部門本月電費,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1300元,金額為10 000元,稅額為1 300元。

借:管理費用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300

貸:銀行存款 11 300

2、遠航商貿公司銷售a商品200件。

借:銀行存款 135 6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a商品 1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 6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a商品 100 000

貸:庫存商品-a商品 100 000

如果有無票收入,賬務處理同上,只是申報增值稅的時候,一般納稅人填在附表一“未開具發(fā)票”列次。

3、遠航商貿公司搞宣傳活動,將2件a商品作為贈品送給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yè)務宣傳費 1 156

貸:庫存商品-a商品 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2*13%=156

注意:將外購的商品分配、投資、無償贈送要視同銷售,有市場售價的需要按同期同類貨物市場售價作為計算銷項稅的計稅基礎!

4、遠航商貿公司將4件a商品作為集體福利發(fā)放給員工。

外購的商品作為集體福利發(fā)放,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2 260

貸:庫存商品-a商品 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0

進項稅轉出的金額以購進時的價格作為計稅基礎 500*4*13%=260元

5、 遠航商貿公司收到退回不合格的a貨物6件,不含稅售價為3 600元,成本為3 000元。已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銀行存款已支付此款項。

很多人的做法是: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a商品 3 600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68

貸:銀行存款 4 068

這種做法違反了“不串門”的原則,將來財務取數的時候不方便,建議做法:

借:銀行存款 4 068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a商品 3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68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 3 000

貸:庫存商品 – 3 000

6、 遠航商貿公司用現(xiàn)金繳納稅控設備的技術維護費用280元

(1)支付分錄:

借:管理費用 280

貸:庫存現(xiàn)金 280

(2)抵減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280 

貸:管理費用 280

計算本月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減免稅款+進項稅額轉出-上期留抵

=(15 600+156-468)-1 300-280+260-1000

=12 968

計算出當前應交增值稅為12 96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2 968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2 968

繳稅后: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2 968

貸:銀行存款 12 968

如果,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減免稅款+進項稅額轉出-上期留抵<0,則月末無需進行賬務處理 ,留到下期抵扣即可,留抵期限沒有限制。

月末或年末,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末級科目(進項、銷項等)沒有結平要求,但是實務中,年末大家為了讓一整年的賬更簡潔清晰、取數方便,很多企業(yè)是結平的,即編制對沖憑證,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的末級科目余額沖平。

1、如果“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為貸方余額,賬務處理如下:

(1)編制轉出憑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貸方余額轉出后,余額應為“0”。

(2)編制年結對沖憑證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本年累計) 紅字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本年累計) 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本年累計)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本年累計)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 本年累計) 紅字

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其他末級科目有數,也要一起轉平。

2、如果“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有借方余額,表示有留抵進項稅,留作以后月份抵扣。應編制對沖憑證將該余額放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該對沖憑證編制完后,應只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有余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的其他明細科目余額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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