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應關注的四個要點(資金捐贈人)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guī)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監(jiān)(?。┲频墓媸聵I(yè)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企業(yè)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對于27號公告發(fā)布前,按照原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捐贈扣除票據,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不再使用。
二:注冊資金捐贈人出資額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guī)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三:確認捐贈額需提供相關證明
除另有規(guī)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yè)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1.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2.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四:過渡政策安排